原创 | 这都行?!家暴男获不满两岁女儿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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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般的婚姻是什么样的?北京张女士的婚后生活用“地狱”二字形容毫不为过。“他经常辱骂我,甚至辱骂我的家人。”据张女士称,婚后的两年,自己一直生活在痛苦和恐惧中,每次丈夫动手,她就跑到附近的公园偷偷哭,不敢告诉别人。有几次丈夫用手掐她的脖子,令她差点窒息。几个月之中,张女士报警四次,经北京市通州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打骂已是家常便饭,更可恨的是家暴的丈夫还有了婚外情,与小三同居后又生了个女儿……张女士忍无可忍,遂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搬离了那个噩梦般的“家”在外租房居住。
离婚事小,一岁半的女儿该怎么办?丈夫一家不同意张女士将女儿带走,她只能周末看望孩子。第一次开庭时,张女士的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丈夫一家将她的手机号拉黑,拒绝她看望孩子。当月再次开庭时,丈夫同意离婚,但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为了尽快取得离婚判决、早日见到孩子,张女士放弃了财产分割,二人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就这么给了男方。她说:“我就想只要他能把孩子给我。我怕他给我拖下去,就想尽快见到孩子,我就同意了放弃财产。”
然而,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女士崩溃了——法院判决书称:婚生女虽不满两周岁,但考虑到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帮忙照料,丈夫在京有自有住房、稳定且相对较高的工资收入,本院认为女儿由丈夫抚养为宜。
为了早日见到女儿才放弃了财产分割,到最后居然房子也没了,孩子也没了!张女士不解地说:“我的经济收入,完全可以养我的孩子,没有问题,只是因为我没有买房子,难道在一线城市没房子就没有资格养孩子了吗?”“我已属高龄,可能无法生育,我现在只想要回女儿。”
【抚养权归属,法律怎么说?】
很多网友为张女士打抱不平:《民法典》不是说了孩子不满两周岁判给女方吗?通州法院这不是枉顾法律规定吗?别急,先来看看《民法典》具体是怎么说的。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用一句老话来说,有“原则”就有“例外”。虽然年幼的孩子随母亲生活是自然规律,但该条也并没有完全堵死父亲获得抚养权的路径。毕竟抚养权的归属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根据最有利子女的原则认定。就算孩子不满两周岁,如果女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双方协议由男方抚养孩子,那么孩子归男方也是有可能的。在这一点上,通州法院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
但是,合法的一定是合理的吗?法院判出这个“例外”的理由是什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把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判给男方,要不就是女方不想要孩子,要不就是女方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极端情形,比如患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刑事犯罪、赌博吸毒、有严重暴力倾向等。一般来说,这些情形才是所谓的“例外”,而从本案的判决书来看,判出“例外”的理由只有简单粗暴的两点:
1.男方有房,女方没房;
2.男方有爷爷奶奶帮忙照料。
张女士一没疾病,二尽了抚养义务,其年龄大已经不能生育,但男方却还有一个私生女。那只能说明通州法院的思路是:因为女方没房,不满足照顾孩子的基本条件,所以女儿无法随女方生活。而且就算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男方也有爷爷奶奶可以照顾女儿,而女方没有。
且不说房子是不是养孩子的必要条件,在争夺抚养权这件事上,没房是女方唯一的缺陷,但有房却是男方唯一的优势。判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是“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一个家暴、出轨、有私生女、重男轻女的有房父亲,真的比一个租房的母亲更适合抚养孩子吗?恐怕未必。更何况,经济条件根本不能作为判断抚养权归属的核心依据。有钱是吧?那你就多给点抚养费啊!
【相关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孩子的成长,什么最重要?】
在中国,租房居住的人口已超过2亿。无数来自草根阶层但心怀远方的年轻人,想在大城市里安个家,却只能对着遥不可及的房价望洋兴叹。难道,没有房子就不配结婚生子吗?
离婚率居高不下,生育率持续低迷,家庭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人们对婚姻和爱情的信仰濒临崩塌。难道,恐婚恐育的焦虑还不够,还要用这样的新闻来火上浇油吗?
不可否认,抚养子女离不开物质条件的支撑。但在一个生命的成长过程中,与心理健康、心智健全相比,经济条件似乎并没有那么重要。租来的房子一样能住,买来的房子却不一定是“家”。更何况收入多的一方还可以通过抚养费的形式来补偿另一方。
法院的判决或许合法,但是否合情合理,确实值得深思,把“房子”作为衡量抚养权时“舍弃原则、判出例外”的理由,显然触动了底层老百姓敏感的神经。据悉,张女士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开庭时间定于10月份。期待二审法院能给双方当事人、给全社会关注本案的人,一个公平、公正、有温度、有态度的判决!
作者简介
陈晖 合伙人律师
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娱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
离婚纠纷、继承纠纷
教育经历
英国利兹大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士
业务领域
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承办了大量的离婚纠纷与继承纠纷案件。陈晖律师专长于处理诉前谈判协商、不动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及变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纠纷以及企业婚姻家事事务(包括企业股东资产隔离和企业家财富传承规划等)。担任香港友邦保险、香港保诚保险及多家企业的婚姻及财富传承培训讲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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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撰写:陈 晖
排版编辑:卢 婕
内容审核:陈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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